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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须备案

 

 

山西省农业厅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全省2015年年底前获得《饲料生产许可证》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参加备案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企业是非法人机构,还需提供所属法人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生产许可证件复印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季度和年度统计报表复印件等。各地农业部门在备案和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停产1年以上的;破产或者被兼并不再生产饲料的;迁址未通知主管部门的;买卖、转让、租借许可证件的;以及依法应当注销等情形的,须上报省农业厅予以注销。

备案中各地农业部门还将加大质量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监管的工作力度,加强“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地沟油”等违禁物质的隐患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无证生产的,或有其他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将依法做出查处。对企业增加生产线或者迁移生产地址或者企业设立分厂的,须督促企业另行办理有关的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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