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切实做好2016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农业部会同财政部组织制定了《2016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2016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 在布病、包虫病重疫区,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监测情况自主选择布病、包虫病的免疫策略。
(二)免疫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和规定免疫区域的小反刍兽疫,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对全国所有鸡、水禽(鸭、鹅)、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进口国有要求且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对全国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亚洲I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此外,内蒙古、云南、西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所有牛和边境地区的羊、骆驼、鹿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广西对边境地区牛羊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青海、宁夏对所有牛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辽宁、四川对重点地区的牛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
对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免疫。其中,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疫条件好,且开展监测净化的养殖企业,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强制免疫。
对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要求,划定为非免疫无疫区建设区域的,可以不实施免疫,并报农业部备案。
对于调整的国家强制免疫病种和区域,各地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使用疫苗种类
各地可根据监测结果,自行选择经国家批准使用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等相关动物疫病疫苗。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附后。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应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对规模养殖的动物,应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程序化免疫。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强制免疫疫苗的招标采购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强制免疫计划所需经费,包括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负责经费使用监管。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加强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应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
(二)组织免疫技术培训。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春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免疫技术师资培训,各地要组织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
(三)规范免疫操作。免疫时应按照疫苗说明书正确使用、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因免疫操作不规范传播疫病。同时,要及时制定实施疫苗配送计划,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确保疫苗质量和供应量。 (四)建立养殖档案。要指导养殖场(户)对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尤其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切实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均有免疫记录,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五)实施免疫信息报告。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六)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农业部将组织两次定期检查,视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六、监督管理
各省级财政部门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疫苗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疫苗供应,有效防范和化解廉政风险。各地应建立健全本部门疫苗招标采购制度,完善内部管控体系,严格规范疫苗招标采购活动。疫苗招标采购应以疫苗质量、售后服务和采购价格等综合指标为评判标准,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要防止疫苗企业恶意竞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超出使用范围宣传。应建立健全疫苗供应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进一步完善疫苗使用台账制度,建立健全剩余疫苗退回和废弃疫苗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疫苗使用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兽药GMP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疫苗生产行为,确保疫苗质量。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具体实施疫苗质量监管工作,对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对生产企业实行飞行检查,必要时实行驻厂监督。进一步强化强制免疫疫苗采购、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测,对监测结果不合格的产品及其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及时向社会通报。
对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养殖单位和个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处理。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并且造成疫情扩散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经费支持
(一)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分担比例按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二)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按财政部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疫苗经费按照疫苗实际使用量据实结算,实行年度清算制,结转资金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疫苗补助资金不足的省份,应提供地方财政已落实配套经费的有关文件,并提出补足资金申请和有关情况说明。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保障动物疫病防控各项经费落实到位。动物疫病防控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依法处理。
八、其他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农业部备案。 (二)各地要积极开展规模化养殖场强制免疫疫苗补助经费直接补贴试点工作,工作方案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和农业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可采取自主采购、财政直补的方式,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对中小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强制免疫,实现免疫的不同组织形式。
(三)各地在做好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做好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
高致病性禽流感: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Re-6株+ Re-8株)和三价(Re-6株+ Re-7株+Re-8株)灭活疫苗(含细胞源)、禽流感灭活疫苗(H5N2亚型,D7株),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6株)
口蹄疫: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亚洲I型三价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双抗原或三抗原)。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猪瘟:猪瘟活疫苗、传代细胞源猪瘟活疫苗。
小反刍兽疫:小反刍兽疫活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