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农办医〔201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
为加强兽药生产监督管理,保证兽药 GMP检查验收工作质量,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第11号,2002年),我部组织修订了《兽药 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现予印发。本标准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农办医〔2006〕6号)届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附件1 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化药、中药等)
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情况说明:
1.根据《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及其附录制定本标准。
2.兽药GMP检查验收项目共232项,其中关键项目65项(条款号前加“*”),一般项目167项。检查项目分布(关键项/检查项):机构与人员6/17;厂房与设施11/59;设备5/23;物料11/24;卫生1/19;验证7/12;文件3/10;生产管理12/36;质量管理6/20;产品销售与收回1/6;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1/3;自检1/3。
3.兽药GMP检查验收应以申请验收范围确定相应的检查项目。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评定。
4.评定方式:评定结果分为“N”、“Yˉ”和“Y”3档。凡某项目得分在75分以上的,判定为符合要求,评定结果标为“Y”; 凡某项目得分在50-75分之间的,判定为基本符合要求,评定结果标为“Yˉ”;凡某项目得分在50分以下的,判定为不符合要求,评定结果标为“N”。汇总评定结果时,关键项目的“Yˉ”不折合“N”。一般项目的3个“Yˉ”相当于1个“N”,不足3个“Yˉ”的折合为1个 “N”。
5.通过分别计算关键项目不符合项数、关键项目基本符合项数和一般项目不符合率作出最终评定结论,并在验收报告中用文字说明。
附件2 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生物制品)
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情况说明:
1.根据《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及其附录制定本标准。
2.兽药GMP检查验收项目共224项,其中关键项目25项(条款号前加“*”),一般项目199项。检查项目分布(关键项/检查项):机构与人员3/14;厂房与设施7/62;设备1/22;物料5/25;卫生0/16;验证1/14;文件1/14;生产管理2/20;质量管理3/21;产品销售与收回1/6;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0/4;自检1/6。
3.兽药GMP检查验收应以申请验收范围确定相应的检查项目,应对所列项目及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评定。
4.评定方式:评定结果分为“N”、“Y”两档。凡某项目符合要求的,评定结果标为“Y”;凡某项目符合不符合要求的,评定结果标为“N”。其中,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的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的为“一般缺陷”。
5.结果评定:(1)未发现严重缺陷、且一般缺陷≤20%的,通过兽药GMP检查验收,作出“推荐”结论。(2)发现严重缺陷或一般缺陷>20%的,通过兽药GMP检查验收,作出“不推荐”结论。